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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股东朱祥违规收警示函 减持股票43.50万股未预先披露

2021-03-05 09:44: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显示,经查,朱祥原持有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002484.SZ)7467.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朱祥于2020年12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4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成交金额为457.14万元。作为江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朱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海股份成立于1958年10月1日,注册资本8.19亿元,于2010年9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亿威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0亿股,持股比例31.72%,朱祥为第二大股东,持股7467.37万股,持股比例9.12%。公司年报显示,朱祥为境内自然人。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期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朱祥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3.5万股,成交均价10.51元成交金额457.14万元。此次减持计划已结束。朱祥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祥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2021〕24号

朱祥:

经查,你原持有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或公司)74,673,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你于2020年12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4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成交金额为4,571,382.23元。作为江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

关键词: 江海股份 股东 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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