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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讯!埃维创投及一致行动人遭关注 举牌我乐家居信披违规

2021-03-10 09:45: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上交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21号)。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603326.SH)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万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万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8万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1万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万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万股,占总股本的0.014%。

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万股、58.76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万股、107.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为0.15%、0.34%。埃维创投、埃维管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整体厨柜、全屋定制家具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公司前身为南京我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3.22亿元。2017年6月16日,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3326。

2月4日,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前,我乐家居的总股本为31654.46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4.89%的股权。

同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自然人股东于范易通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2.27万股,增持后持股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

相关规定: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21号

关于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13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20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797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066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30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00股,占总股本的0.014%。

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00股、587,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为0.15%、0.34%。埃维创投、埃维管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键词: 埃维创投 我乐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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