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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配件价格 江苏省邳州市消保委调解一起汽修消费纠纷

2021-05-24 09:50: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进价640元的汽车配件,汽修店以5400元卖给消费者。近日,江苏省邳州市消保委调解了一起汽修消费纠纷,最终,汽修店退还消费者3000元。

今年3月24日,邳州消费者尚女士因为爱车行驶中总有异响,来到城区一家汽修店检修,经检查发现,车子左右两边的后控制臂均需更换。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尚女士这款车是进口车,配件很难购买且价格昂贵,一个后控制臂要2700元,要求尚女士交3000元订金购买配件。一周后,汽修店将车修理完后,又向尚女士收取了2500元,称收取的总计5500元中包括2个控制臂配件和100元维修工时费。同时,汽修店告知尚女士,车子的后桥拉臂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尚女士急需用车,就没有继续维修。

4月16日,尚女士想起汽修店的嘱咐,就近到另一家汽修店询问更换后桥拉臂的价格,在跟汽修店负责人谈价的过程中,聊起了半个月前的修理,得知自己上次支付5400元购买的配件,商家进价只需640元。尚女士气愤不已,当即决定找第一家汽修店退货,并请第二家汽修店以320元一个的价格买了两个新的配件,准备退货之后再安装。

在接到尚女士要求退货的电话后,第一家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可以把之前安装的配件拆下退货,但要求尚女士支付700元拆装费,且要保证配件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尚女士开车来到现场后,该汽修店又以配件品牌不同价格也不同为由,拒绝了尚女士的退款退货请求。尚女士向邳州市消保委投诉。

了解事情原委后,消保委人员指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在维修过程中,汽修店并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可选择的配件,还以配件很难购买为由,促使消费者尽快同意以2700元一件的价格购买并维修。而且汽修店未能提供所购配件的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是高价购进的配件,存在虚报价格的现象。

经调解,双方经协商决定:尚女士继续使用该汽修店更换的左、右后控制臂,汽修店退还尚女士3000元。纠纷圆满解决。

关键词: 虚报 配件 价格 汽修店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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