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位置:首页 >滚动 > 正文

瓮安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2021-10-11 23:06:52 来源:贵阳晚报

10月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郑某通过网络相识,逐步发展为恋爱关系并租房同居。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两人分手。

2020年11月,李某认为自己被郑某欺骗,便预谋杀害郑某。2021年1月,李某得知郑某已返回瓮安,便到郑某居住的乡镇寻找,意图将其杀害。2021年1月28日11时许,李某发现赵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郑某及孩子,便开车跟随。跟随了一段路程后,李某猛踩油门撞击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部,致使摩托车被撞倒在路边排水沟内,郑某被弹到李某驾驶的车挡风玻璃后摔倒在路上,李某驾车从郑某身上碾压过去,之后下车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刺杀赵某,随后驾车离开。至赵某当场死亡,郑某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孩子轻伤。

2021年1月30日晚10时许,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外查明,李某还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矛盾,在明知撞击车辆上有婴幼儿同乘的情况下,仍采取驾车高速撞击、碾压,持刀砍、刺的方式,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黔南中院

关键词: 瓮安 男子 感情 纠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