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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十个打击毒品贩毒犯罪典型案件

2021-10-22 22:33:13 来源:贵阳网

贵阳网讯 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2021年“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2021年1-9月贵州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集中发布十个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近年来,贵州省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均大大超过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2021年1-9月,贵州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490件2306人,审结1274件1849人;重刑率比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高14.89个百分点。

自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毒品犯罪案件非监禁刑适用。2021年1-9月,全省法院对符合条件的42名毒品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缓刑率为2.18%,比刑事案件的平均缓刑率23.82%低21.64个百分点。

禁毒重在预防,预防重在宣传。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从全省法院遴选一百余名优秀刑事审判法官及法官助理担任禁毒法治宣传员,建立了禁毒法治宣传师资库,常态化开展禁毒法治宣传。

同时,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公开审判、宣判大会、组织旁听,进社区、进学校巡回审理,召开新闻发布会、到中小学校、社区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

此外,今年“禁毒宣传月”活动中,全省法院围绕“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主题,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将宣传教育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机结合,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共开展156场禁毒法治宣讲,29000余人听取了宣讲;发放预防毒品宣传资料共计31879册;制作禁毒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共计13条,形成全方位、多角度、高频率、广覆盖的宣传态势,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雪梅)

链接:2021年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余昌良、胡云君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被告人余昌良、胡云君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共同出资、联系购买毒品。同年3月4日,胡云君在云南省昆明市接收毒品后,安排沈伟(已判刑)一起从昆明市运往贵州省盘州市马依镇。余昌良为防止胡云君私吞毒品,安排被告人余昌彦(已死亡)随胡云君、沈伟同行。胡云君、余昌彦驾车在前面探路,沈伟驾车携带毒品跟随。次日凌晨,两车途经盘州市平关毒品检查站时相继被截停,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3652.2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余昌良、胡云君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购买、运输海洛因,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余昌良、胡云君共同出资,共同与上家商谈毒品交易价格,余昌良安排余昌彦监视胡云君运输毒品;胡云君首起犯意,与余昌良一起积极联络毒品上家,安排沈伟接收、运输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昌良、胡云君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余昌良、胡云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余昌良、胡云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余昌良、胡云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二:龚光辉、张瑞源等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龚光辉、张瑞源与何志鹏(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因购买的制毒原料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制成氯胺酮。在此期间,龚光辉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手枪交给被告人龚镜泉带去制毒场地。同月,何志鹏告知龚光辉、张瑞源其已联系到制毒原料。龚光辉租赁位于贵州省石阡县石固乡一房屋作为制毒窝点,并于2017年1月7日安排制毒辅料、工具运送到石阡制毒场地。同日,张瑞源等人驾车前往江苏省徐州市运输制毒原料。次日,被告人龚镜泉、曾志祥等人驾车前往石阡制毒场地。同年1月9日20时许,龚镜泉、曾志祥等人开始制造毒品。1月11日凌晨,龚镜泉、曾志祥等人将全部制毒原料加工成毒品氯胺酮。同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石阡制毒现场抓获相关制毒人员,并当场查获毒品氯胺酮385.8千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龚光辉、张瑞源、龚镜泉、曾志祥等人制造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龚光辉、龚镜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龚光辉、张瑞源、龚镜泉、曾志祥系主犯。据此,依法对龚光辉、张瑞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镜泉、曾志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相应的有期徒刑及财产刑。

【案件启示】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走私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本案是我省自建国以来数量最大的制造毒品犯罪,查获毒品氯胺酮达385.8千克。依法对龚光辉、张瑞源二人判处死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重刑,充分体现了严惩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三:卢起兴等人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钱作为容留被告人卢起兴、杜如松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栖霞小区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同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被害人马金涛接到举报后带领办案人员到达钱作为住房外并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卢起兴等三人拒不开门抗拒抓捕。18时许,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因毒瘾发作,为获取毒品,经共谋后,持械冲出房门,马金涛等人即对卢起兴三人实施抓捕,在马金涛与卢起兴搏斗时,卢起兴持箭用力刺中马金涛心脏,箭头断在马金涛体内致其死亡,卢起兴等三人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钱作为容留卢起兴、杜如松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在准备吸毒过程中因马金涛等警察执行公务,持械抗拒抓捕,造成马金涛死亡,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钱作为的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卢起兴、钱作为系主犯,卢起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杜如松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据此,依法对卢起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钱作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杜如松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启示】毒品不仅严重毒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耗费社会财富,败坏社会风气,涣散民族精神,还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告人卢起兴等人因毒瘾发作,丧失理智,持械抗拒抓捕,残忍杀害缉毒民警,罪不可赦。本案告诫人们,毒品猛如虎,沾染毒品终会走向毁灭。

案例四:杨文河、王声河等人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文河、王声河、张秀武、王先安、杨钦银、吴才亮受他人指使,分批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计划将大宗毒品由昆明市途经贵州省凯里市运往湖北省。2018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文河、王声河等人从凯里驾车出发并于次日上午到达昆明取得毒品。同月13日凌晨,杨文河、王声河等人驾车由昆明往凯里行驶,在进入贵州省境内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574千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河、王声河、张秀武、王先安、杨钦银、吴才亮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杨文河、王声河系主犯;张秀武、王先安、杨钦银、吴才亮系从犯。据此,依法对杨文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声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秀武、王先安、杨钦银、吴才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启示】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秩序,历来是打击重点。本案被告人杨文河、王声河等人利欲熏心,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企图通过运输毒品获取利益,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文河、王声河等人的行为换来的终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案例五:邓裕启、陆安山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陆安山两次应苟国秀(另案处理)要求从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被告人邓裕启处代购毒品海洛因零包,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5日,陆安山再次以相同方式为苟国秀代购毒品海洛因,陆安山在携带毒品从松坎镇三元坝收费站上高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49克。次日,陆安山协助公安机关联系邓裕启购买毒品,后邓裕启携带毒品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前往桐梓县尧龙山镇柏香湾组交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查获毒品海洛因5.8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8.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65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邓裕启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陆安山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邓裕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陆安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毒品犯罪势力逐渐向农村地区渗透,严重危害农村安全稳定。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我省对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等严重影响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严重毒品犯罪列为打击重点,从严、从重惩处。

案例六:陈万学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万学在其开设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珍妮宠物用品店内,通过非法途经购得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在不具备相关医疗及售卖精麻药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周贻龙(另案处理),购买针管与地西泮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搭配成套餐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陈万学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陈万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毒品形态各异、五花八门,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不少贩毒分子通过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场所隐蔽非法售卖管制类精神药品。禁毒“大扫除”开展以来,我省各级法院紧盯毒品犯罪新动向新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职责,依法惩处各类新型毒品犯罪。

案例七:李勇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李勇通过国外聊天软件联系到国外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大麻,后国外贩毒人员通过国际快递按照李勇提供的地址将毒品邮寄入境。同年9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兴义市国龙酒店将前来代收包裹的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大麻179.53克,并根据赵某某的交代在国龙数码城抓获实际收件人李勇。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违反国家对毒品出入境的管制,向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并邮寄入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李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李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启示】走私毒品犯罪是严重源头性毒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面对走私毒品犯罪,人民法院绝不手软,依法惩处。本案被告人李勇通过网络联系国外毒品卖家,将毒品以非法邮寄方式输入我国境内,并企图以他人代收毒品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终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彭启宣、张添龙、兰方煜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启宣在贵州省福泉市辖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零包。其间,被告人张添龙、兰方煜积极帮助吸毒人员购买冰毒,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启宣、张添龙、兰方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兰方煜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自首;张添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启宣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且拒不认罪。据此,依法对彭启宣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添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兰方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属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彭启宣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零包,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从严判处,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九:钟翔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钟翔在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启辰公寓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大麻。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翔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钟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艺人吸毒事件屡见不鲜。本案被告人钟翔及多名与其共同吸食大麻的人员均为某校毕业的同学,几人组建乐队经常一起排练,把大麻作为提神工具,钟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承担法律责任。钟翔的行为不仅毁掉自己,还连累志同道合的朋友。大量新型毒品的出现,提醒广大年轻人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不要以身试法,最终追悔莫及。

案例十:陈应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陈应芬在山东务工期间带回一个罂粟果,后于2020年9月将罂粟种子栽种在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桐梓坡村自家菜园里。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陈应芬家菜园子中查获罂粟植物1326株。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应芬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达一千余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据此,依法对陈应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本案反映出个别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通过依法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以案释法,提升农村地区识毒防毒意识,引导农民追求绿色健康生活。

关键词: 贵州省 高级人民法院 集中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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