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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严执法 一船舶谎报瞒报载运危险品被查处

2022-01-10 17:05:56 来源:中国水运网

近日,日照海事局对岚山辖区首起船载蒽油谎报瞒报案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日照海事部门深入开展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日照海事局在开展今冬明春船载危险货物专项整治活动中,持续加强对船载液体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和危险品船舶适装性的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严把现场监管,确保了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安全。

2021年12月13日,日照岚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的“津臣*7”轮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申报载运货物为沥青,持有《沥青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厂家显示为广西**化工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为煤焦油深加工企业),装货港为广西北海,但是在北海港的《船/岸装卸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注明货物名称为“碳黑油”。执法人员随即和船方一同对该船载运货物进行取样,经现场查看该货物颜色为深棕色,散发强烈焦油味道,基于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船本航次载运货物和申报货物不一致,存在货物性质不明和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重大嫌疑。

日照海事局对船舶、货主、代理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全面掌握了“津臣*7”轮所载货物的真实名称与性质、货物物流链、船舶租赁链、货物流向和用途等。客观证据表明,该船舶本航次装载货物为蒽油,货主和船方对实载货物与所申报货物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津臣*7”轮”轮本航次实载2972吨蒽油(煤焦油组分的一部分,通过蒸馏焦油取280℃-360℃馏分,室温下有结晶析出,能溶于乙醇和乙醚,不溶于水,部分溶于热苯、氯苯等有机溶剂)到岚山卸货,蒽油为IBC规则第19章列明的索引名,按照煤焦油进行运输,具有燃烧、有毒等特性,海洋污染类别为X类(MARPOL73/78公约定义的最高污染危害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但实际上“津臣*7”轮为油船,不适合载运蒽油。托运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与承运人签订了沥青的运输合同,且未向承运人提供实际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日照海事局提醒,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关乎船舶自身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保护,广大航运及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海事部门管理规定,严禁船载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确保危险货物适装性,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海洋经济发展环境。

关键词: 火眼金睛 危险品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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