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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偷运烟花爆竹,3人获刑!

2022-01-26 12:14:03 来源:中国水运网

日前,两起谎报匿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卢某、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3年3个月、1年4个月和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9年,被告人卢某、李某委托陈某等人,将两批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报关、订舱,并运进宁波港区准备出口至国外。陈某负责报关、订舱,并安排他人卸货、装货,采用“尾货封箱”等方式将烟花爆竹装入集装箱,先后运进宁波港区堆放,后被海关查获。

经查,涉案集装箱内共有约3050箱烟花爆竹、火药总量约8500千克。案发后,3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镇海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涉案被告人依法判决处理,查扣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尤其在天气炎热的夏天,烈日暴晒后的集装箱内部温度可达70℃,以夹藏、伪报等方式违规出口烟花爆竹,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由于危险品瞒报、错报、漏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层出不穷。危险品瞒报、误报、漏报一旦被查获,涉事人不但面临巨额罚款,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宁波一直致力于对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整治,并积极推动案件由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特别是2起成功判例,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2020年4月2日,宁波市首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镇海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苏某某、郝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4年9个月和4年的有期徒刑。同年8月上旬,宁波市第二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港口码头生产安全、海上航运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今年1月17日,宁波交通港航部门组织召开宁波港域非法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危害性评价会议,对公安部门提交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案件进行评价,危害性评价意见作为公检法部门刑事案件审理判决的重要佐证,有效推动了烟花爆竹案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工作,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效震慑。

2021年,宁波港域共查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案件35起,货重约791.78吨,累计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260万元。数据显示,自2019年6月宁波港域组织开展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累计查获非法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案件83起、货重约1837.4吨。

延伸阅读:

在海关申报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有很多人混淆。这两个概念既相似又有区别,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区别:

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关键词: 烟花爆竹 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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