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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华安财险连云港中支违法遭罚 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2020-12-01 08:53: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1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简称“华安财险连云港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当事人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经核查,华安财险连云港中支工作人员以未经营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为由拒绝客户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规定办理摩托车交强险。

上述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决定对华安财险连云港中支予以罚款6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安财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华安财险大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00%。

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孟宪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当事人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

经核查,华安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以未经营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为由拒绝客户李某投保要求,未按承保规定办理摩托车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行风热线录音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安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关键词: 华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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