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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的区别

2021-11-10 08:52:09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保险条款的比较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保险条款的比较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将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分为两个系列五个主险条款。两个系列一为针对国内财产开办的财产综合(基本)险条款,有两个条款。这两个条款通称国内条款,是总颁条款,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二为针对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驻华使馆、领馆及外商租用的房屋和外国在华人员的个人财产开办的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这三种主条款通称涉外条款,由于其特殊的保险对象,其设计与国际接轨,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是国际通用的财产保险条款,1995年8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自1996年起,人保系统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合并,原涉外机构与国内业务机构合并,原专门由涉外机构办理的业务分散到各县、区展业机构办理。由于财产综合(基本)险也可以承保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与财产(一切)险的业务有交叉,国内业务人员对涉外条款不熟悉,简单将三资企业的财产保险改换成财产综合(基本)险条款承保;或生搬涉外条款,按国内条款的赔偿方式计算赔付,容易引起外商误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就几种条款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费率厘定等主要内容而言,财产综合险与财产险有可比性,掌握二者的区别,就可以全面掌握属于企业财产保险范畴的其它国内条款和涉外条款。

下面就财产综合险与财产险条款的异同作简单的阐述。

一、保险条款

现行的财产综合险条款与财产险条款,二者保险责任都采取列明风险的方式,由于列明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不能确认为列明的风险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属除外责任,保险人拒绝赔偿。二者的保险费率相同,分为三大类13个号次。综合险保单投保单、明细表的格式采取格式化,涉外财产险都采取叙述式,一问一答的填报方式。

二、保险财产

财产险规定,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其中费用分为四项: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财产综合险规定,保险财产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财产及按保险法规定应承担的施救费用。涉外财产险可以承保的清除残骸费用、专业专用、其他费用不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财产。

财产保险的特约保险财产:第一项金银、珠宝、钻石、玉器、古玩、古书、古币、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第二项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第三项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第一项内容与财产综合险的特约保险财产相同,第二项财产在财产综合险项下为不保财产,第三项内容在综合险项下确定为露天财产,承保时需加保附加险条款,另外加费。

财产综合险的特约保险财产:第一项内容与财产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致;第二项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第三项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国外保险市场不将第二项、第三项的财产列为保险财产,不属于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的承保财产。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财产综合险条款没有此项规定,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综合险条款规定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及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不能作为保险财产,涉外财产险没有此项规定,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承保。

三、保险责任

综合险规定爆炸责任为保险责任,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其中锅炉爆炸属于物理爆炸;涉外财产险明确规定锅炉爆炸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要求承保,应加保锅炉爆炸附加条款,并加收保费。

涉外财产险把水箱、水暖管爆裂列为保险责任,综合险把此项列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要求加保,可以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并加收保险费。

综合险负责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涉外财产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无此条规定,即此项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付。

综合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其中之一为地面突然塌陷;涉外财产险承保的同样保险责任用词为地面下沉下陷,不同的用词表示不同的意思。涉外险的责任要宽于综合险。

综合险责任免除规定自燃为除外责任;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其中之一为火灾,自燃是火灾的一种,即自燃是涉外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财产综合险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为除外责任”;与其对应的涉外财产险除外责任其中之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者的区别: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解释不同,财产综合险条款对此的含义在解释条款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通常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使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予以拒赔。涉外财产险条款对其含义在解释条款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其含义要大于综合险的含义。

二是涉外财产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增加了一项重大过失,与财产综合险相比扩大了除外责任。涉外条款重大过失在解释条款中予以明确:重大过失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五、保险价值

两条款规定,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对其损失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两个条款赔偿方式都采取比例方式计算赔款,但保险价值的概念却截然不同。涉外财产险规定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即按市价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款,规定保险价值就是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这种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即按此条款承保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市价)。财产综合险条款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帐面余额,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市价指资产的重置价值减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或同样的新旧程度的资产其市场成交价(交易价)。显然同样的资产其重置价要高于市价,两个条款的保险价值差异很大。

六、索赔期限

涉外财产险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财产综合险条款对索赔期限没有专门的规定,按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期限显然要长于涉外财产险规定的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的两年。

七、保单终止

涉外财产险条款规定,本保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承保风险扩大”。财产综合险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八、附加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有21个附加条款,涉外财产险条款有20个附加条款(批单),二者附加条款的保障内容不同。

财产综合险的21个附加条款保障的风险是主险的除外责任,即扩大主险的保险责任,承保时按费率表的规定必需加收保险费,附加险的赔偿方式与主险不同,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涉外财产险的20个附加条款保障的范围分四大类: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有6个附加条款;二是改善承保条件,有9个条款;三是明确理赔原则,有2个条款;四是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有3个条款。前两大类附加条款承保的风险加大,要求按规定加收保险费。后两类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双方的义务、责任,承保时不需加收保险费。涉外附加条款的赔偿方式与主险的赔偿方式相同,即采取比例方式计算赔款。

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使用最多,但是差异也很大。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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