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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咸阳一服务部违法收3罚单遭罚11万元 用假资料套取费用

2020-09-16 08:50: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昨日公布的咸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银保监罚决字〔2020〕11-13号)显示,人保寿险咸阳分公司兴平市营销服务部利用虚假资料套取费用,当事人秋赛飞对此负经办责任;蒲杰负领导责任。

咸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人保寿险咸阳分公司兴平市营销服务部处以11万元罚款;对秋赛飞、蒲杰分别处警告,各罚款1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8年11月22日公示的《陕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蒲杰任职资格的批复》(陕银保监筹复〔2018〕43号)显示,核准蒲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寿险咸阳分公司兴平市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当事人秋赛飞为负责人。人保寿险咸阳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日,蒲杰为负责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7.61亿人民币,肖建友为定代表人、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01339.HK)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1.0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险”,02328.HK)为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8.62%,亚洲金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亚洲金融”,00662.HK)为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人保寿险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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